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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电梯管理办法元旦施行今后不得携带电动车乘电梯

2016-12-06   来源:www.hnclick.cn    点击:304

12月5日,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,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,预防和减少事故,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,郑州市政府审议通过《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据悉,该《办法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乘客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

按照《办法》,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,在乘坐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: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;在超过额定载重量时乘坐电梯;携带自行车(含电动自行车,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)乘坐电梯;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;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、轿门;拆除、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、使用标志、应急救援电话、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、报警装置、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;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。

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义务

《办法》规定,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: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,制定安全管理制度,开展维护保养工作;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,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,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;设立值班电话,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;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;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;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,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等。

明确处罚措施最高处罚10万元

《办法》要求,电梯使用单位违反《办法》规定,电梯运行期间,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;对运载建筑材料、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、家用电器等物品的,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;电梯停用,未公示停用原因的,有上述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。

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;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;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、悬挂广告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,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;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,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
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,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、修理、更新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规定义务的,由市、县(市、区)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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